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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如何在认缴1亿元的情况下只承担10万元的责任

    2020/8/5 18:22:10      点击:

    自2013年起,新公司成立开始实行认缴制,即成立公司不需要再实缴注册资本,并且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何时缴纳注册资本,即使是100年以后再实际出资都可以。


    也正是如此,很多老板在设立公司时为了让自己公司看上去实力雄厚,动辄认缴上千万甚至上亿的注册资本,但是殊不知这也给自己埋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因为注册资本多少,也就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就意味着,如果股东仅认缴而未实缴出资额,一旦公司对外负债无法偿还,则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额远远超出自己的经济实力,那补充赔偿责任甚至就相当于“无限责任”了。


    假设有A、B两名股东,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公司,A股东持股60%,B股东持股40%。那是否能让公司在注册资本1亿元的情况下,股东只需承担10万元的责任呢?答案是可以,仅需对股东的持股架构进行简单的设计就能实现。


    首先,A和B可以先成立一家X有限责任公司,A认缴6万元,B认缴4万元。


    然后再由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一家Y有限责任公司,认缴1亿元,X公司仅作为控股平台,由Y公司对外经营。


    如下图所示:



    在这种架构下,Y公司对外经营,如果产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此时X公司就需要在1亿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由于X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两位股东仅需在1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可。如果A与B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则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X公司就相当于是股东与Y公司之间设立的一道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