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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避个税的案件

    2019/10/30 16:13:59      点击:
    同鑫公司创立于2010年10月,公司股东为金某某某、权某、廖某1、谢某。2010年11月25日,公司股东谢某撤出,自然人股东备案变动为金某某某、权某、廖某1,金某某某出任法人代表、老总;2015年1月,该公司法人代表工商变更为蔡元红,公司控股股东为金某某某、廖某1、权某。
    2010年期内,被上诉人企业同鑫公司在寿县项目投资开发设计同鑫第一城房地产公司全过程中,被告金某某某与权某、廖某1在沒有实际上业务流程的状况下,根据制做虚报工程合同的方法,虚开工程款发票,将公司资产报账后转到三人的个人帐户,进而做到降低交纳个税的目地。嗣后,被告金某某某分配公司财务部、工程项目单位等技术人员借取了梁某1、顾某2、蔡元红、陈某2(陈某1)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帐户,并且以所述工作人员的委托人制做了虚报工程合同、付款证明等原材料,从寿县财政局以同鑫公司的委托人虚开工程款发票,面值额度累计62806857.80元。将虚报工程款从公司报账后,扣减有关税率及服务费后,将资产转到同鑫公司为所述五人申请办理的银行帐户内,最后按被告金某某某与权某、廖某1的占股,将资产转到被告金某某某与权某、廖某1应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另外查清:2015年11月12日,金某某某在寿县昂新办公室内将破获。先前,金某某某无违法犯罪案底纪录。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质证、质证,并给予确定的以下直接证据确认:
    (一)证据
    ……
    (二)证人证言
     ……
    2.见证人顾某1的证言。确认:金某某某就是我内弟。我于2011年到同鑫公司任行政部责任人。2012年,我任同鑫公司任行政部主管。
    同鑫公司在运营全过程中,金某某某请了一个人来具体指导公司财务部门作账,这人提及了采用虚开工程款发票的方法来提升公司成本费,即能税收筹划,又能将公司资产以有效的方式从公司报账后转走。以后,金某某某让高级工程师胡某1制做了两份假工程合同后,分配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国税具体步骤虚开工程款发票事项,将虚开的工程款报账后从公司付款,最后将转走的资产依照金某某某、权某、廖某1三公司股东占股转至她们的个人帐户。期内,胡某1曾对我讲老板分配,要借好多个身份证件用以制做虚报工程合同,想听完去找金某某某调查核实,金某某某说“有这事”,而且还要我帮助借身份证件用,随后,我帮公司拿来粱永银的身份证件交到了胡某1。我明白在粱永银、顾某2户下虚开的工程款从公司报账后都依照金某某某、权某、廖某1注资占比分別转至她们的个人帐户到了。
    ……
    5.见证人张某1的证言。确认:我于2010年12月在同鑫公司出任财务会计迄今。2012今年初,同鑫公司房屋销售量不错,帐户上富有,金某某某对我讲要把钱从企业账户转出去付款工程款,想听后就对他讲转帐时要附工程合同、工程款发票才可以作账,金某某某说他早已分配好啦,并要我去找顾某1、鲍某等拿工程合同及有关原材料去开税务发票。2012年期内,在蔡元红、陈某1、陈某2、梁某1、顾某2户下报账的工程款,就是说曾任公司法人代表、老总的金某某某分配我要去国税开的。税票做好后就以付工程款的方法从公司报账,报账出去的钱沒有实际上付款给所述五人,全是按金某某某、权某、廖某1三公司股东的占股转至她们个人帐户到了。廖某1对虚开增值税票一事是不是知情人我不会清晰,但那时候在开这种工程款发票时,廖某1以前到财务部门找过人们,我们一起尽早把工程款依照持仓比转至他的个人帐户上。权某对虚开增值税票一事是不是知情人我不会清晰,那时候他非常少来同鑫公司,也非常少过问公司的事儿,但工程款转走后,钱是按权某持仓的占比转至他个人帐户上的。
    ……
    12.见证人权某的证言。确认:同鑫公司创立于2010年,2012年,经工商管理局工商变更后,人们三人对工作岗位职责又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明确金某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老总,廖某1任经理,我任监事长。同鑫第一城新项目是人们公司开发设计的。
    2012年里,人们三个公司股东沒有宣布分紅,但根据虚造工程款的方法从公司分过资产。实际方法是,以顾某2、陈某2、陈某1、蔡元红、梁某1等的委托人制做虚报工程合同,再加税费完去国税虚开增值税票,将虚开的额度在公司报账后,将资产从公司转到所述五人个人帐户,最终再按占股从这五人的帐户上把钱分別转到我与金某某某、廖某1的帐户内。具体步骤时,我只看公司财务账上带是多少分为资产,分到的钱是不是按占比打进账户,别的的事我但是问。我实际分了好多钱得好多钱想不起来了,大概有2000万余元上下。采用所述方法一分钱的事我明白,是金某某某和廖某1商议好后跟我说的,我不同意的。
    13.见证人廖某1的证言。确认:相同鑫公司的创立、股东人数、占股、就职状况、公司股权转让及自身撤出公司股东的阐述与见证人蔡元红、权某的证言及有关证据证实一致。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人们自然人股东中间沒有分紅。但顾某2、陈某1、陈某2、蔡元红、梁某1的帐户上面分別向我们三公司股东的储蓄卡内转出去钱。那时候企业财务上富有,对分派计划方案、怎样转出等,人们沒有开了股东会科学研究。汇钱以前,我对金某某某讲过,金某某某也对我讲过,含意就是说把会计上的钱取出一部分,按占股转赠给各公司股东用以偿还贷款。我与金某某某讲好以后,实际如何实际操作全是金某某某来管,随后,并不是张某1就是说时某通电话跟我说每一次转帐的金额,公司转赠给那点钱到账后,我可以接到短信提示。
    公司初建时,人们公司股东中间承诺,税票审核时要有金某某某、权某与我签名后才可以入帐。我也平常上海市区的時间多,大概一两个月才回家一次,公司的全方位工作中关键由金某某某承担,假如有报账税票必须我签名的,我时就执行一下补签办理手续。
    (三)被告讯问笔录
    被告金某某某的讯问笔录:相同鑫公司的创立、股东人数、占股、就职状况、公司股权转让的讯问笔录与见证人蔡元红、权某的证言及有关证据证实一致。
    在到寿县以前,我与权某搞开发设计时以前聘用过一位财政局退休职工,那时候这人就明确提出了将公司的支出以工程建设的委托人开据工程款发票,虚报账目成本费,能够避开个税。
    同鑫公司在开发设计运营同鑫第一城期内,人们公司股东中间沒有分紅。2012年里,公司市场销售状况优良,廖某1、权某人们三个人商议,要是企业账户富有,除开付款工程款、一切正常支出之外,别的资产都以按三公司股东项目投资占比转至人们的个人帐户上。采用的方式 就是说以公司的委托人签署虚报工程合同,开据税务发票付款工程款,有效避开个税,把钱从公司报账后转至我们三公司股东的个人帐户上,用以人们三人偿还所借的投资款。我们三公司股东商议好后,就分配胡某1制做了虚报工程合同,随后交到财会人员去具体步骤,实际哪次到底是谁分配的我想不起来了。
    那时候廖某1上海市区不常常回家,他回家后企业账户上如果有了钱,我与权某、廖某1就在一起简易讲一下,定出来后就分配有关工作人员具体步骤。由于是数次转帐,每一次所转额度不一样,实际转了好多钱,我没统计分析过。
    侦查人员从寿县财政局读取的同鑫公司与梁某1、顾某2、蔡元红、陈某1、陈某2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全是廖某1、权某人们三人相互商议后分配高级工程师胡某1制做的虚报合同书。这五个人也没有在同鑫公司第一城新项目承揽过工程项目。工程款记账凭证封面上金某某某去姓名就是我自己签的。
    有关辩护律师所举直接证据,因虚开增值税票罪是行为犯,该个人行为比较严重到一定水平,依照刑诉法的要求就理应担负刑事处罚,因而,辩护律师所举直接证据与确认被告所实行的虚开增值税票个人行为的比较严重水平无立即关系,且不危害此案虚开增值税票的实际上金额的确认,故未予听取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企业安徽省同鑫购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金某某某出任法人代表期内,为避开个税,撤回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