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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

    2018/7/19 17:03:28      点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方法》),涉及“税前扣除凭据”“企业、单位和个人”“内部凭据和外部凭据”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及其内涵,对准确适用《方法》十分重要。为此,本文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供交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阅。

    一、税前扣除凭据 《方法》第二条规则了税前扣除凭据的概念。税前扣除凭据,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证明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践发作,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据。可见,税前扣除凭据首要作用即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践发作、要与获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据是这 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据”表明税前扣除凭据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据。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 《方法》第三条规则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则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主要包含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含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践发作,杭州公司注册且与获得收人有关、合理。税前扣除凭据在办理中则应遵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事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获得的凭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据的方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才干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含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含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含与税前扣除凭据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关联性是要害,税前扣除凭据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内部凭据和外部凭据 《方法》第八条规则,税前扣除凭据依照来源分为内部凭据和外部凭据。内部凭据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据。 内部凭据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在支出发作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据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据。 外部凭据是指企业发作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获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作的凭据,包含但不限于发票(包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据、收款凭据、分割单等。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践发作支出时,税前扣除凭据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据。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据与外部凭 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财物计提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财物时的发票等外部凭据,还需财物折旧明细核算凭据等内部凭据。

    五、小额零星经营事务 《方法》第九条规则,企业在境内发作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事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许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小额零星经营事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事务的出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则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则,小额零星经营事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交税的,月出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交税的,每次(日)出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依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则履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事务的出售额超过上述规则,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含依照规则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不同观点——一个美丽的误读一一让税前扣除凭据办理方法第九条规则情何以堪 <胡晓明>

    六、劳务 《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杭州公司注册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效劳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则的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出售效劳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则的建筑安装、修补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效劳、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效劳、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效劳活动等。此外,《方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则中的“加工、修补修配劳务”。

    七、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 《方法》第十二条规则,不合规发票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不合法获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则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符合规则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方法》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的其他外部凭据。判断其他外部凭据是否符合规则,主要依据与凭据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办理方法》等。

    八、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许处于“停滞”状况,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方法》第十四条规则,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获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能够看出,交易对方的状况情况是企业施行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现在,获取对方状况的渠道已经非常疏通,企业能够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或许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付出的付款凭据 《方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付出的付款凭据”。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许处于“停滞”状况的情况下,现金方式付出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方法》对付出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则。采用非现金方式付出的付款凭据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既包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付出凭据,也包含付出宝、微信付出等第三方付出账单或付出凭据等。

    十、补开、换开符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规则期限 《方法》第十六条规则,企业在规则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并且未能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作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则期限”包含两种景象: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方法》第十五条中规则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方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办理、减轻交税人负担、保障交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创新,对税前扣除凭据的种类、填写内容、获得时刻、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则,企业应在准确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全面学习和把握相关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规范办理税前扣除凭据,减少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