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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13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8/18 17:11:52      点击:

    01

    国际税收协定待遇

    【政策要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申报适用比国内法更优惠的税率或其他优惠待遇。主要包括: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在我国不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在我国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非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非居民企业为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

    2.享受营业利润条款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进行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未构成常设机构。

    3.享受股息条款待遇的,股息的接收人是公司,并且是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满足税收协定规定的持股比例(一般为25%);满足税收协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享受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收款人是该项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满足税收协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享受国际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需满足税收协定或其他相关协议、文件规定的条件。

    7.非居民企业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申报享受。

    【执行时间】

    相关协定(安排或协议)生效执行时间起。

    【政策依据】

    1.中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安排或协议)海运和空运条款。

    2.中国对外签署的国际运输协定(协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02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00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3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

    【政策要点】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境外投资者。

    【享受条件】

    1.再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属于非禁止类。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08

    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要点】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

    【享受条件】

    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

    2.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执行时间】

    2018年3月13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9

    境外所得直接抵免

    【政策要点】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企业可以选择按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的非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居民企业:

    (1)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10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

    【政策要点】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享受主体】

    有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有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1

    小微金融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2.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执行时间】

    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第16号。

    12

    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享受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执行时间】

    2018年7月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3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

    【享受条件】

    外资企业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