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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2023/4/18 11:08: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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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货运平台行业特点及涉税政策
    (一)网络货运平台行业特点
    1、网络货运平台: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2、行业特点:
    (1)网络货运平台属于承运人的范畴,享有与实际承运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轻资产运作,实现了资产与运营的相对分离和高效运作,在更大范围加快了行业分工协作;
    (3)具有较强的市场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杭州记账公司有利于实现快速的规模扩张和网络覆盖;
    (4)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货源整合、零散运力整合、车辆后服务市场整合、专线、站场、网点等整合;
    (5)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带有一定的互联网基因、具有专业的研发团队、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属于技术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企业;
    (6)平台化组织和发展能力--与社会运力、货主方形成稳固的平台合作关系;显著提升行业市场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有利于企业平台化发展,并向生态圈演进。
    (二)涉税政策
    1、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2)平台可以为符合要求的实际承运人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发布税总函〔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并严格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对网络货运企业为平台会员代开发票条件予以明确:
    ▲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的货运服务代开;
    ▲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需备注纳税人名称、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应签订承揽运输服务合同,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统一留存。
    (3)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无车承运企业向托运方开具运输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足额进项抵扣,一是个体运输户流动性强,杭州记账公司无法实现有效管理,代开发票困难,二是即使代开也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税率。因此,在营改增之初,无车承运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水平直接联系第三方代开或要求个体户自行提供第三方代开发票,导致运输行业虚开发票风险较高。
    2017年第30号公告的出台,承认了无车承运业务链条中实际承运人的纳税地位,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旨在实现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税负有效降低的目标。
    ▲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条件:必须由无车承运企业实际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包括燃油费和路桥费;上述生产资料的消耗必须与实际承运业务匹配。
    ▲必须为实际承运业务使用,强调无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业务的过程管控。
    (4)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附加税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1)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
    (4)附加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总收入不逾越30万(月度申报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3、企业所得税
    (1)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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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涉税风险
    1、事后补单,信息造假
    信息流中最核心要素是业务真实。一笔运单一张发票,每张税务发票背后可以真实的反映订单实时信息,托运企业可以随时通过发票查询到订单信息,这才是一张税务发票的正确打开方式。
    实际操作中,部分平台在线下完成运单,却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平台,或以“记账式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甚至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例如某平台运单过程无轨迹信息,通过假造或者用其他轨迹代替的方式来进行轨迹匹配,运货的实际路线、时间、单据与轨迹不对位,这是明显的信息流造假。
    按国家要求,平台企业对每一笔运单的行车轨迹、卸货点、运行时间等,要“有迹可循”。而事实上,很多平台没有相关技术,没有轨迹获取系统,因此在轨迹审核上保持“若有若无”状态。甚至很多平台宣称没有轨迹也能开票,税务部门查处将“一查一个准”。
    风险识别:事后补单,运输无轨迹,运单数据反复使用开票,运单数据可随意修改虚构。
    2、运费并未直接付给司机,存在过账刷票嫌疑资金流一直以来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合规点,司机、货主、平台三方大多数只关心资金是否到账,往往忽视了资金的“运行轨迹”
    在近几年,一些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完全脱离了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运单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转给实际承运人,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刷票嫌疑。很多托运企业和司机都没有意识到,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资金无法达到“四流合一”,也会面临被税务部门和当地交通部门的严格审核。
    另外,在平台提供托运企业运费的银行凭证时,大多数平台会提供一张总额银行凭证,这张凭证背后的具体明细却无从考证。杭州记账公司例如托运公司A向平台企业B支付了100万运费,在结束运单后,B会向A提供一张100万银行凭证,但是同样情况的平台C企业,可以向A企业提供3万、5万……具体到每一笔订单的凭证,能够呈现A企业详细的业务流水。而B平台无法证明具体订单明细,这也给税务部门更多的严查理由。
    除此之外,建立“资金池”也是货运资金重要的风险来源。大多数平台并没有实现银行托管,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平台企业,更是抱着临时侥幸心态,将运费汇总后,在平台建立“资金池”甚至挪作他用。大多数托运方是中小型企业,这种资金风险可能将托运方置于无法回转的境地。换个角度来说,在银行托管的平台企业,即使面临风险,托运方资金依然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风险识别:司机运费非银行托管,资金归集于平台公司账户支付运费,资金归集于个人支付运费。
    3、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
    (1)无车承运人要求个体运输户以无车承运人的名义购买车牌,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2)通过个体运输户、车辆销售企业等,取得散户购买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虚开至运输公司;
    (3)与个体运输户进行运输服务结算时,要求运输户提供等额或超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或取得虚假的燃油、路桥费发票,油耗等占据销售收入比例过高,存在数据异常引发风险;
    (4)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低。企业上传的运单为车货匹配业务单据,而非承运业务单据,导致大部分运单数据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流水记录,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仅为19.9%,仍然存在线上刷单、线下交易的灰色操作,部分企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车承运,未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按国家要求,油料、过路费必须是网络货运提供给个体司机用于这一趟运输业务,是网络货运企业承担了运输业务的这部分成本,只有这种情况才允许抵扣。合同上说油费、过路费,甚至其他费用目的是抵扣运费,或者说油费、过路费超过了这趟运输业务的实际需求的,这种是不允许抵扣的。税务风险识别通常体现为:买卖发票,虚假抵扣,进项错配。

    4、运输合同不签或代签,无法律效力
    网络货运的全称是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要保障运输参与方合法权益,及明确各自责任,合同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每一笔订单合同中,某些平台对司机是否签署运单合同,以及是否是司机本人签署并无严格要求。例如不少平台存在代替司机签订运单合同或者干脆不让司机签运单合同,司机甚至不知道签了运单合同,最终导致整个运单过程没有法律的保障,所签订的运单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运输纠纷,责任不明晰,司机和货主的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司机在接单时,一定要签署正规运输合同而且是本人操作签订,这不仅能防止被欺骗,更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
    税务风险识别通常体现为:无签署承运合同,运输合同非实际承运人本人签订,运单完成后补签合同。
    5、司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却无实际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货运中平台不作为实际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司机的实际操作行为显得十分重要,这关系到责任划分。平台需要有规范操作步骤和严谨的接单运单机制,来保证运单的顺利进行。如要求司机接单、运输合同签订、货物运输确认、卸货签到、上传磅单、付款开票等都由司机本人在线上进行操作,并且严格按照平台运单机制完成订单。
    市面上一些不合规网络货运平台的做法是,为了减少研发投入,或线上产品能力缺陷,司机运单行为均为线下完成,线上不需要司机操作,或由平台“代劳”。例如司机接单运单在线上操作,磅单上传却成了平台后期补录而非司机现场实际操作。运费支付由平台打给司机,而非司机根据实际运单申请。运单合同非司机本人来亲自操作等。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整个运单过程没有完整真实信息流,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没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留下“痕迹”,一旦出现运输纠纷,平台拿不出完整运单证据链,责任不明晰,司机和货主的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税务风险识别通常体现为:平台无线上产品或线上产品缺陷,司机运单非本人操作。
    6、高抵低征,混淆收入类型,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取得税率为9%运输发票,而对外则将大部分业务类型开具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发票。
    风险提示:开具与真实业务不符、税率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定性虚开发票,同时以虚开发票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罚款、滞纳金。
    7、支付违约金时所要发票
    例:B公司与A平台多次签订了合同,但由于A平台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即终止。A平台在支付违约金后,又向B公司索要增值税发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合同未执行即终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也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A平台不得以此为依据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订单的下达、受理、在司机平台上发单、司机抢单,到现场装货、签电子合同、在途轨迹跟踪、在线签收和实时提款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规范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平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相关的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
    完善和个体司机签订的合同版本,明确列入燃油费、路桥费的承担情况,在进行个体司机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时,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按签订合同执行。
    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1)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努力推进开发货源方的远程联网联控系统,对前端的货源方安装高清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
    (2)网络货运平台要综合利用货物追踪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信息,实现业务流程全程透明化,积极推进运用北斗定位、基站、App等方式进行运单在途轨迹跟踪,通过安装定位系统,比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使货物运输过程形成一个闭环监控,以及通过对司机驾驶行为的分析,实时对司机进行跟踪;
    (3)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实名认证等管理,在用车之前首先要完成在线实名认证,之后才有资格在线接单,到了装货现场做线下的再次核验,没有问题才能装货,在收货时,对收货位置进行确认,并验证回单上传的合规性,通过运单全程留痕的轨迹来印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3、应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通常情况下,产生“资金回流”的原因,在于发生运输、用工等业务时采取了现金或者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付款等情况。这些交易通常基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过通过过往案件可以发现,一旦出现“资金回流”,将增大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防止风险,网络货运平台应增强合规意识,最大程度地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涉税风险,不仅有赖于税务机关等的监管和指引,网络货运平台更要通过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提高自身税务合规意识,实现自我管理。
    4、通过业务材料、支出凭证等构筑完整“证据链”
    网络货运平台应当留存向个体司机支付运费的转账凭证、个体司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记录运输作业的始发地、目的地及所运货物等信息并由司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