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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突破清税前置,法院主动促成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

    2023/11/30 16:02:15      点击:

    【案例简介-鹏祥公司诉山西省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分别对鹏祥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鹏祥公司缴纳增值税和滞纳金400多万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鹏祥公司罚款5万元。鹏祥公司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由于纳税纠纷属于依法复议前的行政行为,鹏祥向山西省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取消税务处理决定。山西省税务局认为,鹏祥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提前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程序,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前提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是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鹏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山西省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同样的原因,对鹏祥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这两个决定是相关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生效撤销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纠纷案件需要前置复议和税收清算。由于经营困难,鹏祥公司无法清缴税款,很可能失去权利救济机会,可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与有效裁判相矛盾。鉴于此,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政府机关沟通协调机制,最终推动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涉税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件结束。

    【案件要点分析】

    要点1: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解除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和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发生纳税纠纷时,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法律支持纳税人的救济权,同时要求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未能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合法合规。

    要点2:不能跨越行政复议,解决纳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除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有争议,他们应该优先申请行政复议。他们不应该通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会立案。如果纳税人对税收处罚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没有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程序上不能对税务处理决定作出裁决。因此,纳税人退而求其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税务局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要点3:法律无情的司法有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税务机关没有依法接受行政复议,也没有逾越程序。法律无情。如果诉讼继续下去,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纳税人败诉。

    考虑到稽查局对鹏祥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同一原因的相关行政行为。当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取消时,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

    而且,由于经营困难,鹏祥公司无法清缴税款,很可能会失去权利救济机会,导致违法行政行为无法纠正,与有效裁判相悖。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角度出发,积极行动司法权限,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政府与医院沟通协调机制等。,最终促进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涉税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