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   
    联系我们

    全面总结:增值税视同销售实务

    2022/11/18 10:22:31      点击: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五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销售.销售无形资产.房地产销售。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主要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区组织和其他单位。其他人只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销售行为,因为2月6日发布了抗疫相关视为销售增值税的新政策。现在总结一下视为销售的增值税情况,供大家学习.工作参照。
    总结一
    目前,在五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免费提供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不属于视为销售范围,其他四种视为销售范围。
    总结二
    其他个人(自然人)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视为销售商品.视为销售服务,在杭州注册公司但其他个人可能视为销售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不视为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不视为销售。
    总结四
    1.免费贷款视为免税销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院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日)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集团公司内单位(含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免征增值税。(视为销售贷款业务免税)
    2.免税捐赠扶贫货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将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自产.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直接免费捐赠给目标扶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要求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实施上述增值税政策。(视为免税销售)
    3.免税捐赠抗疫货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总结五
    √《关于土地价格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品后续免费使用相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品,为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为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相同的创新药品,不属于增值税视为销售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让人以股票的买入价出售股票“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方重新转让上述股票时,以原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六
    例如: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会给客户额外的促销产品。作为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在杭州注册公司消费者已经统一支付对价,不视为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给客户精装房.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方式,不属于销售情况。
    3.商场.超市进行“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视为销售。
    【注】这个项目强调的是同时购买和赠送,本质不是免费的。虽然这类业务在全面营改增后得到了绝大多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仍不排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纳税,处理不同是正常的,对事物的理解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总结七
    视同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有规定第七条所指价格明显低、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销售行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一)根据纳税人最近阶段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阶段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当在计税价格中加计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在杭州注册公司销售购买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成本利润率为10%。
    总结八
    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让之日。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