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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行业涉税风险

    2023/4/6 10:19:16      点击:

    影视行业特征涉税政策及涉税风险分析

    1、行业特征及涉税政策

    1. 影视行业在增值税上属于现代服务中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包括(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3.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4.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5.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6.电影放映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按财税〔2019〕1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9.企业所得税上同样享受高新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财税〔2019〕16号

    11. 影视行业有着所有行业共有的风险外,其从业人员,尤其是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通常有着高涉税风险。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企业也负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2、外部因素带来的税收风险

    影视行业税收外部因素的风险包括:影视行业税收政策不完善、行业政策不断变化等带来的各项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

    1.我国影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形态,但针对影视行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

    好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助推器,能够调节产业内的竞争情况,使得产业发展越发良性、公平。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如新疆霍尔果斯、上海松江、浙江东阳等地设立了各影视产业园区,相关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影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通过税收减免、返税的方式降低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很多影视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比如,在一些税收洼地成立公司,但只是空壳公司,该公司只是为了利用当地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核算收入和利润,成本则放在其他公司核算,以此规避或少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演、职员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政策对个税实行核定征收,而且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当地留存部分可以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有些园区为了招商引资甚至将当地留存部分全额返还。但部分演员、导演的收入高达数千万,符不符合核定征收范畴很受质疑。2018年开始的税务严查,使得很多有优惠政策的影视园区先后调整政策,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全部调整为查账征收,并且按40%的税率对最近三年实现的收入开展差额补缴,这使得多家成立演、职员工作室的影视企业补缴了税款以及滞纳金,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很重。

    2.影视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台新的产业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

    各项新政策的出台都是为加强行业的管理,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企业没有及时响应新出台的产业政策,不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就会存在税收风险。比如,2018年下半年起,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对演员高收入的控制措施,以控制不合理高片酬,规定“影视作品明星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的最高片酬限额制度”“单个演员的总片酬(含税)不得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等。在这样的新政策新要求下,企业就需要严格落实演员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切实加强成本配置审核,否则会面临立项、发行许可等均无法通过审查的风险。强大的金三系统具有很强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个人或企业的工商税务银行等信息是相关联的,影视企业不光不及时执行新政,还配合艺人躲避薪酬控制规定,通过分拆合同的方式,将高收入演员的合同拆分成多个小额的服务、策划费合同以瞒报演员真实薪酬,协助他们少交个税,这样会使得企业面临税收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内部因素带来的税收风险

    影视行业税收外部因素的风险包括:影视企业管理人员税收风控意识弱、成本票据管理不完善、财税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

    1.企业管理人员的成本管理理念不全面给影视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影视剧一般是制片人负责制,有些制片人只一味追求影视剧的艺术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特别是有些不将制作与发行进行捆绑考核的制片人,更加意识不到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他们不理解成本发票取得的重要性,甚至觉得因票据的取得需要额外多支出税收成本是一种浪费,他们还会理所当然的认定,税收筹划、票据管理这些事情只需要财务人员去考虑去解决就行。制片人税收风险、票据管理意识不强,会使生产制作过程中票据规范管理难,财务制度无法执行到位,使企业面临税收风险。

    2.影视剧制作阶段常常面临票据获取不充分的问题

    剧组人员结构复杂、临时性强,制作周期短,剧组多为临时组建,拍摄周期一般三四个月,而且经常为异地拍摄,项目拍摄完毕即解散,拍摄期间对发票真伪的审核是剧组财务工作重点,剧组经常会发生成本发票收到时验明为真,但隔月再查却已作废的现象,或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未依法纳税,等到拍摄结束,突然收到税务局反向追溯查证的通知,影视企业又很难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追责,存在税收违规隐患;影视剧拍摄中常常需要在乡村、山区等地拍摄或租用私人场地作为拍摄场景,为符合剧情需要有些道具、物资正规商店无法采买,只能通过个人转售二手商品或者从大市场购买道具、置景物资等,这些采买均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发票,只能以收据、白条作为成本凭证,部分影视企业甚至抱着侥幸心理以购买或虚开发票作为成本凭据,这些行为都将使企业面临潜在的税收风险;此外剧组演、职人员多,存在较多无签约公司或工作室的演职人员,影视公司为这类人员支付劳务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高。群演、场工这样的岗位是剧组拍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尤其群演人数众多,一部剧少则上百多则上万人,合作周期很短,单个群演劳务不高,但整部剧累计下来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群演劳务支出,要让所有的群演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不现实,企业为群演交了个税,拿到完税凭证,但无发票,这类劳务成本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将这部分劳务费支出只用完税凭证作为成本入账依据,就会存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3.影视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性不够、经验不足会导致最直接的税务风险

    近年来,影视行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范围越来越宽,运作模式越来越多,若财税人员不能与时俱进,不及时深入了解业务变化,不做专业知识的提升,对各项新出台政策不掌握或解读肤浅,会直接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若风险无法消除,则会导致企业面临税收处罚,声誉受损的后果,若是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同时,公司市值及融资均会受到影响,损失更大。

    影视行业涉税风险管控建议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合法纳税,加强税收筹划意识,注意税收风险预警,不仅注意事后补救,而且尽量将税收风险降低到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
    1、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发票管理
    近年来,随着影视剧制作新技术、新业务产品的发展,影视制作企业增加了对固定资产购置的投资,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固定资产投资:一是建立供应商准入和定期评价制度,考虑合作伙伴公司存续时间、实收资金、纳税人资格等方面,选择与合格供应商采购合作;二是结合企业各期销项税情况,合理规划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将固定资产可能更新的时间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尽可能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达到控制企业增值税负担的目的;三是加强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可以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库存,避免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使企业遭受增值税损失。
    企业应加强财税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可以定期对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提高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比例。同时,企业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流程,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财务人员妥善保管,及时办理认证扣除手续,确保进项税扣除链的完整性。
    2、增加出口到海外的影视作品数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影视业的现状是,大多数影视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虽然一些影视企业开拓了海外市场,但海外收入占整个营业收入的比例仍然很低,海外收入的毛利率也不高。然而,中国进口电影的比例相对较高,尤其是在电影行业。在2014-2017年中国电影市场总票房收入构成中,约40%的票房收入来自进口电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中国影视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影视作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3、适当调整业务结构,建立最佳税务结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企业规定的通知》,调整业务结构,重点发展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业务范围,指出电影制作企业销售电影复印件(含数字复印件)、版权转让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农村电影放映企业免征增值税,实施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调整商业模式和主要业务方向,企业可以加强电影行业的业务发展,提高企业免税收入的比例,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集团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有几家子公司。影视业本身具有规模效益的行业特点,为其税收筹划和税收结构的合理建设提供了充足的空间。企业可以在对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通过整合母子公司的影视制作、发行、广播等业务,优化税收结构。
    4、细化分工,调整合作模式
    企业可以外包不属于自己专注领域的业务,调整企业的成本结构和项目合作模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绩效水平,优化资源分配;另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无法获得发票的问题,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防范税收风险。例如,在拍摄影视剧过程中难以获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劳动力成本,企业可以与承包商或专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合同,外包演员成本;或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或公园设立演艺共享中心,将劳动力成本外包给提供此类服务的共享中心。
    5、
    加强财税人员学习,及时完善财税制度
    影视产业的不断发展使得近十年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企业财税人员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深入了解业务的本质,确保在投资、生产、发行等方面运用专业的财税知识,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财税人员需要不定期从多个角度学习财税知识和行业政策,及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政策,更新和完善企业财税制度,做好公司内部宣传和实施工作。例如,营改增税收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财务部应及时更新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使企业全体人员全面了解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熟悉专用发票的使用、开具和报销流程,妥善保管和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进项税抵扣链的完整性,避免业务人员不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交易过程中不主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未及时报销而获得专用发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外,财税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财税知识和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为企业管理层提供调整企业业务结构、构建合理税收结构的税收筹划方案。例如,大型影视集团企业可以针对剧本研发、生产、发行、衍生品研发生产等业务,到相应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不同业务类型的子公司,使各业务部门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