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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2016/2/16 17:55:49      点击: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划出方


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处置资产,属于以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情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划入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纳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