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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行业税务风险

    2023/4/17 10:18:33      点击:

    融资租赁行业行业特征及涉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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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特征
    1、融资租赁定义: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融资租赁分类:
    1)标的物不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2)方式不同: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3)审批部门不同:金融融资租赁、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
    3、融资租赁行业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杭州财务代理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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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行业涉税政策
    1、增值税
    1)税率或征收率
    2)计税依据:
    ①融资租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本金,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再就本金部分互相开具普通发票。
    3)增值税优惠
    ①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杭州财务代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③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印花税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3、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
    1)承租方可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2)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承租方计税基础:
    ①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②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②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6)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房产税
    1)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5、契税
    1)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承租方不缴纳契税。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按照协议购买房屋时,应缴纳契税。
    2)售后回租: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2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6、土地增值税
    1)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出租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照协议转让房屋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7、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及相关规定: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3)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5)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待收齐退税凭证后,即可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
    6)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税收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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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风险分析
    1、不符合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或擅自扩大差额计税、即征即退范围的风险
    财税2016年36号文的应税范围注释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定义,但并没有给出确定的判断标准,某一租赁业务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往往取决于租赁准则的5条判断标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提供的租赁服务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判断条件,需要进一步判断,杭州财务代理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将经营租赁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给出了限定条件,即需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对于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给出了实收资本1.7亿元的限制。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3不但规定了上述限制,而且还要求必须是有形动产的直租或回租业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符合条件但擅自享受差额计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2、同时有直租和回租业务时出租人利息支出差额计税存在的风险
    无论是直租或回租,出租人的销售额都可以扣除利息支出,考虑到直租和回租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因此,对于同时具有直租和回租业务的出租人,如何将利息支出在直租和回租业务之间合理分配(例如按照租赁资产总额的比例分配)是十分关键的。由于直租的税率比回租的税率要高,如果出租人将利息支出尽可能多的在直租业务中扣除,将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直租或回租合同是定期收到租金(如每季度、半年),因此收取租金和利息支出并不同步,企业在每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将利息支出差额扣除的情况在附表3中的不同税率行次进行归集。
    3、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收入确认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配并分期确认收入。从税法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资产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务中,可能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日期未收到租金,也未开具发票,但同时也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4、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存在的风险
    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风险:
    1)根据现行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时,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2)2016年5月1日之后新签订的回租合同,属于贷款服务,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实务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租服务收到租金时,本金部分不开具发票,只填开收据,利息部分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承租人违规抵扣贷款服务进项税额的风险。
    5、筹资过程中的票据不合理风险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筹资的过程中,往往会利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不合理票据进行税法抵扣。比如,融资租赁企业中的人民币或者外汇借款利息或者是发行债券的可抵扣项目。针对这些特殊项目,融资租赁公司要在具体的经济业务中进行谨慎处理。但事实上,税务机关一旦在稽查的过程中,查证出该类不合法票据抵扣行为,就必然会要求企业进行补齐抵扣,承受税务机关的惩罚,缴纳一系列罚金。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筹资的过程中,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找正当的金融公司获取借款收入,获取正规的利息缴纳票据,从而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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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管控筹资风险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在筹资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正当的融资渠道,选择好的融资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持有大量长期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将收款权力转让给银行来实现资金回流,盘活经营管理,达到筹资目的。对于应收账款出现的一些坏账风险,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坏账影响带来巨大损失。在税法抵扣的过程中,务必保证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进行有理有据的税法抵扣。
    2、提高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对于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为税务管理风险,公司要建立与企业相匹配的财务管理系统,实现不同情况下的风险科学有效管理。其次,在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不匹配的情况下,管理人员要能够准确识别各种人为风险并且加以防范。由于租赁企业每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不同等级的风险,因此,管理人员要认真熟悉税法,强化税务风险预警、识别、管理意识。
    3、建立售后回租评审机制
    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业务的过程中,要结合市场情况,对租赁设备进行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加强两者的合作关系,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提高税务意识,自觉将“本金抵扣”的相关法律条文熟记于心,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问题。对于可能出现的税务问题,企业需要进行评审机制,设计相关的条款,真正拓展自己实力,杜绝税务风险的泛滥。
    4、收入确认及时性、合规开具发票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三个时间点,分别是收讫货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收讫货款的当天一般为收到某期租金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一般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上约定的某期租金收取日,开具发票的当天指的则是发票开具日。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来看,增值税纳税时间点是以上三个时间点孰先原则。融资租赁公司要遵循这个原则及时确认收入,在开具相关发票时严格规定执行,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