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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行业税务风险

    2023/4/26 10:27:40      点击:

    一、电力行业财务核算特点及特殊税收政策
    (一)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电力行业定义:电力行业按电力生产和电力销售主要分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指制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电力销售企业即电力供应行业。
    2、行业财务核算特点:
    1)电力行业以每一个发电厂或热电厂为成本核算单位。电力产品,热力产品按品种法核算。
    根据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生产成本下设置火电生产成本,水电生产成本,风电生产成本,核电生产成本,杭州财务代理热力生产成本和电热生产成本等二级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燃料费、外购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材料费、折旧费、检修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期间费用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
    2)电力行业收入按购售电双方共同确认的上网结算电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上网
    电价或协议电价计算。电力行业生产存在特殊性,即电力的产、供、销瞬间同时完成,不存在在产品,也不存在电力产品的退回。因此,企业应在月终按双方确认的抄见电量确认电力产品销售收入。
    3)电力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工程项目一般由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项目完工
    移交生产等环节组成。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对基建工程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4)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
    设备、变电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设备、制造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生产及管理用房屋、生产用建筑物等。
    (二)电力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增值税政策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
    2)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是能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杭州财务代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4)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按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6)对于跨省区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省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的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情况确定。
    7)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财税字〔1997〕102号)
    ②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税字〔1998〕47号
    ③一般纳税人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生产的电力,可以采用征收率3%简易征收办法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④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核电、风电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杭州财务代理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电力行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免的投资额不包括已抵扣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等费用。

    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3号):对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电力行业主要税务风险分析
    (一)增值税
    1、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厂房、堆场、中控楼(综合楼)、文体生活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或者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向居民供热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热电联产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属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准确转出。
    3、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5、电力企业生产的电力、热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将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6、处置灰渣、粉煤灰等副产品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火电企业生产时会形成一定比例的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副产品。企业将副产品无偿赠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未计少计增值税。
    7、水电企业的直供电少计或未及时计提销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水电企业的直供电是由于水电企业的发电能力通常大于电网给予的上网配额,电网不接收企业多发电量,对于这部分电力,水电企业通常会自行寻找用户消化,可能少计或不及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税率适用错误,少计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5万千瓦及以下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征税。小型水电企业从其他小型水电企业购进电力进行“转供电”,可能存在将其购进的非自发电收入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取得试运行收入未做纳税调整风险。
    风险描述:按照行业监管规定,为测试机组性能、并网安全性等,发电机组建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行,企业存在取得试运行收入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2、投资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描述:投资者应按公司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对外借款投资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3、资产划分、折旧、摊销与税法存在差异未作纳税调整风险。
    风险描述:发电企业制定或执行的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划分标准、计税基础及折旧(摊销)方法及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
    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描述: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如预提预估的环境保护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库区维护费、库区基金等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5、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描述:母公司为其子公司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子公司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债资比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7、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规定未做纳税调整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未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8、关联企业间支付技术服务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风险
    风险描述:部分集团下设技术服务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在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不同税负企业间利润转移的情况。
    9、赞助支出和直接捐赠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描述:大型水力发电企业在建期涉及移民安置和相关协调工作,会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一些费用,且建成后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当地政府、团体和群众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如:修建道路、球场、学校等基础性设施,可能存在将这些赞助支出、直接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或者计入资产成本的税收风险。

    10、无法偿付的质保金未调整资产计税基础或未计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风电企业在采购发电设备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功率曲线等技术指标并设定质保金,考核不达标将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质保金,企业未调整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及其相应的折旧费用;技术指标依合同约定一般考核周期较长,存在质保金无法偿付情况,无法偿付的质保金未确认为应税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超国家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未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福利等各类津贴、补贴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发放的体检费、误餐费、交通费、探亲费、通讯费、医药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各类津贴、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企业对外赠送礼品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在年会、座谈会、促销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物品、有价证券等礼品,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企业输送煤炭的栈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火电发电企业输送煤炭的栈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企业的房屋附属设备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未按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
    3、企业的地价款未并入房产计税原值少缴纳房产税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即未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而少缴房产税。
    4、新增房产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装修未相应增加房产原值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
    风险描述:火电厂厂区围墙外不属于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的其他用地,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未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计税面积不准确,混淆应税与免税用地。
    (六)契税
    企业取得土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契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其支付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全部经济利益作为契税计税价格,按规定足额缴纳契税。
    三、管理建议
    (一)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新形势下电力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必须要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重视生产之外的考核指标。因此要提高电力企业的财务和税务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新税法》相关规定,自觉承担起纳税义务,并且要深刻意识到企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从而想方设法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除此之外,电力企业还应该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要充分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技术和管理软件来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构建财务和税务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以便准确地识别出电力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风险。

    (二)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由于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项目,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宜时非常容易出现差
    错,从而引发税务高风险。为了能够实现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还需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如此不仅可能改善传统税务风险事后控制的情况,还能够提高自身抗税务风险的能力。这便要求电力企业中从事税务筹划相关工作的人员全面、深入把握和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经验状况选择最佳的税务政策,减少税务风险,减少电力企业的成本支出。
    (三)健全税务风险防范制度
    电力企业要想有效防范税务风险,还需要硬性的制度来约束,因此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制度。在电力项目施工之前会签订各类合同,在签订时电力企业必须谨慎,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落实合同归口管理和公章管理制度,因为若无法及时的研读出项目合同内容便很可能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情况严重时增加额外的成本支出。所谓归口管理主要指的是针对比较重要的合同需要将其上报给项目经理或者领导人,采用台账的方式来保管,对于公章的管理必须制定专人来负责。电力企业为了确保合同对自身有利,在签订过程中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如此能够避免法律忙点。在项目竣工之后,还应该严格开展审计,而审计的依据主要为合同中的各类指标,根据该指标对项目逐一分析和考核。
    (四)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内部税务风险
    电力企业要想加强内部审计,其前提是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内部审计,不能将其归属于管理层,而是应该将其交予内审委员会等部门来处理,假如电力企业中未设置内审委员会岗位,则需要向监事会和董事会汇报。而管理层不可干涉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电力企业的业务流程做出合理评价:例如:电力企业的内部审计要对自身的组织设置、相关人员素质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做出合理评价,如此才能保证电力企业合法合规且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电力企业的税务内部审计和财务内部审计还密切合作,齐心协力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五)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因为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此便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也不利于电力企业正确计算和征收税额,这样便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其熟悉财会业务,还要熟悉纳税申报义务。另外,针对一些跟税务相关的岗位也必须要配置专业人才,在企业内部设置税务风险管理一职,培养复合型人才。由于税务风险管理一职的专业性很强,因此电力企业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让会计人员不仅具备会计、财务、运作、资本等专业知识,而且还应该具备税收、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