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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2022/6/22 17:04:04      点击:
    关于未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本案是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确认税收债权的诉讼。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12年12月,被告获得相关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2018年5月24日,法院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案,进入破产程序。经税务机关查明,被告未缴纳土地增值税(预缴)。产权转让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新增注册资本印花税。
    (原法院判决摘录如下)
    法院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律义务。虽然被告已经进行了破产清算,但原告仍然应该收回他所欠的税款。本案经审理质证后,争议的焦点是以下税费和滞纳金是否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1、土地增值税预缴滞纳金
    1.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算不正确的情况下,采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方法,以确保税收稳定均匀地流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或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额。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加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月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金额预缴;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金额难以预缴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预缴,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预缴。预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从这个角度来看,预缴税款应该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本案中,被告开发的盛世龙成项目自2014年起开始预售,应按每月预售收入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房屋销售款的月份,期限为下个月15天。即使被告在法庭上面临业务困难,他仍然需要向原告申请豁免或延期,并以原告同意的其他方式预付款。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缴纳土地增值税,自当年年底之日起五个月内未向原告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最终结算并结清应付退税。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情形,应当收取滞纳金。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缴纳土地增值税预付款169783.75元作为破产债权的索赔。
    虽然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盛世龙城项目的清算审计,但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元,因此被告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预付款。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元,但不能改变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清算前需要正常纳税的事实。本期实际发生了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被告未提交申报表,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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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但不能改变清算前应提前缴纳的事实,因此需要承担因事实造成的滞纳金后果。
    法院判决的结果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立法,因此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是《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预缴的有关规定。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对未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增加滞纳金,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14条规定:根据《细则》,土地增值税可以提前征收纳税人在项目完成和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前缴纳。决算后,应当多退少补;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不提前征收的,也应当在取得收入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限定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