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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税务解读

    2018/7/17 19:28:13      点击:

    方针布景

      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托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则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所发作的费用,按照费用实践发作额的80%计入托付方的托付境外研制费用。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过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能够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此外,64号文着重了费用实践发作额应按照独立买卖准则断定,清晰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检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托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所发作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则。

      新旧方针差异

      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清晰了契合条件的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所发作的费用能够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杭州公司注册之前119号文中清晰规则“企业托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所发作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要托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制活动发作的费用,能够按照费用实践发作额的80%计入托付方研制费用并核算加计扣除。这一改动,鼓励了企业托付境外机构开展研制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制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可是64号文中也着重指出,托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制活动不得按照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享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清晰并着重了对于托付境外研制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布告”)相比,留存备检资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事项处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布告”)的相关方针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现行规则下,企业享用优惠事项采纳“自行判别、申报享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检”的处理方式。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检资料的要求,简化了流程,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

      案例解读

      举例说明,A公司发作了契合条件的100元自行研制费用,并支交给境内B公司100元托付研制费用。咱们分别讨论在新旧方针下,当A公司支交给境外C公司100元和200元托付研制费用状况的区别。

      在核算境外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时,采用费用实践发作额的80%以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孰低准则。在情境一下,80%的境外研制费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扣除限额,因而80%的境外研制费用均可加计扣除;在情境二下,80%的境外研制费用超过了三分之二的扣除限额,因而仅能在限额范围内加计扣除。从以上案例能够看出,在64号文出台后,企业托付境外企业研究开发能够享用更多的研制费用加计扣除。

      税务与转让定价考量

      1.企业所得税

      64号文的发布扩大了企业能够享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但与此同时此前发布的23号布告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据23号布告的规则,企业应当依据经营状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则自行判别是否契合优惠事项规则的条件,契合条件的能够自行核算减免税额,并经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用税收优惠。23号布告提高了企业针对自身状况进行自行判别的准确度方面的要求。因而,企业需关注自行申报带来的潜在危险,合理评估自身状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交流和口径一致,以防止出现事后核查时因不满足享用优惠方针的条件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的状况。然后对于一些新设并且从未在科委立项的企业,可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2.证明文件留存

      23号布告也提高了对企业税务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留存备检资料,或者供给的留存备检资料与实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状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契合优惠事项规则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状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则处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存备检资料应从企业享用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故主张企业妥善保存所有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转让定价

      64号文规则,托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托付方供给研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杭州公司注册研制费用实践发作额应按照独立买卖准则断定。早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洽谈程序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布告”)中就曾着重,向关联方对外支付服务费需要满足“真实性”、“受益性”,定价应契合独立买卖准则。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服务费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抵扣。现在企业托付境外机构发作的研制费用可做税前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于此类对外支付的监管无疑会愈加严格。因而,咱们主张企业提前准备证明托付研制活动“真实性”的文档支持佐证,并关注托付研制活动的“受益性”。同时,应制定合理的托付研制定价方针,比如类比市场公平买卖价格断定,或依据托付研制费用的合理完全本钱加成断定。

      另一方面,跨国集团原先将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布局在税收洼地,然后经过将更多利润留存在税收洼地以下降集团整体税负。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指引与“利润在经济活动发作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准则下,各国税务机关开始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本来的无形资产布局将可能带来潜在的税务与转让定价危险。64号文发布后,集团能够重新考虑全球价值链与无形资产布局。若由中国企业拥有无形资产,并托付境外关联方进行研制,中国企业将有时机同时享用研制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针,则有可能将实践税负率控制在15%以下。这样的安排不仅能够下降税务与转让定价危险,也能够下降集团整体税负本钱。

      此外,境内企业在向境外研制中心支付研制费用时,需要供给相关资料证明本钱分摊的合理性,并证明研制活动发作在境外,以享用中国与研制中心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待遇,免于就研制活动所得负担境内企业所得税。

      主张

      虽然在现行的64号文下,对外投资研制中心以及开展境外研制活动的环境渐佳,杭州公司注册但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合规性的要求其实越来越高。咱们主张企业与税局保持交流,合理评判自身是否能够享用税收优惠,加强企业内控及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档文件以留存备检。若涉及跨境关联买卖,需制定合理的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转让定价方针。咱们主张企业能够依据自身需求,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