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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替代海关注册编码报关

    2018/8/1 11:17:29      点击:

    从2018年8月1日起,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填写进出口单位的称号及其共同社会信誉代码,尽管规则还答应没有共同社会信誉代码的,填写其在海关的存案编码,即10位海关注册编码。而实践上,现在进出口单位都有共同社会信誉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在报关单中行将没有立脚之地。而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是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安排共同社会信誉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现已取得共同社会信誉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处理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后,能够运用共同社会信誉代码代替海关注册编码,也能够持续运用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处理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申报手续。没有取得共同社会信誉代码的企业,持续运用海关注册编码处理进出口申报手续。在2016年5月12日前则是运用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处理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申报手续。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布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第三项规则,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填写在海关存案的对外签定并履行进出口交易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其他安排称号及编码。编码填写18位法人和其他安排共同社会信誉代码,没有共同社会信誉代码的,填写其在海关的存案编码。

      特别情况下填写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品合同的签定者和履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写履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托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并在符号唛码及备注栏注明“托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一起注明被托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安排共同社会信誉代码。

      (三)有署理报关资历的报关企业署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处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写托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写该货品的实践运营单位或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运营企业。

      上述新版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在旧版报关单中叫“收发货人”栏。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布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第三项规则,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栏填写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定并履行进出口交易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其他安排或个人的称号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安排共同社会信誉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别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品合同的签定者和履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写履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托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并在符号唛码及备注栏注明“托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一起注明被托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安排共同社会信誉代码。

      (三)有署理报关资历的报关企业署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处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写托付的进出口企业。

      (四)运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交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总称《加工交易手册》)管理的货品,收发货人应与《加工交易手册》的“运营企业”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