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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虚开”情形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2023/11/20 15:45:31      点击:

    1、虚开税款不足10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超过5万不入罪

    (一)常见的实践案例

    为低成本套现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虚开专用发票但虚开税额不足1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政策依据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5万元的,应当立案起诉。

    二、虚增销售业绩,开环不入罪

    (一)常见的实践案例

    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制造虚假繁荣,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最高院答复1:[2001]刑他字第36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湖北汽车购物中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召集部分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协议,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税收的目的,客观上不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召开会议,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达成共识:主观上不是为了偷税漏税,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中明确提到,实践中虚假增加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开具或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不应视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三、虚增资产不入罪

    (一)常见的实践案例

    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公司通过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增加企业资产(固定资产等),但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未损失。

    (二)政策依据

    1、最高院答复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泉州松园金融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是为了扣除税款,而是为了提高设备购买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他人合作谈判的有利地位。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扣除税款,公司不使用扣除联盟,国家税收不会因其行为而损失,公司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召开会议,形成《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主观上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中明确提到,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增加企业固定资产,但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不损失,一般不应认定为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四、如实代开不入罪

    (一)常见的实践案例

    卖方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不构成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件: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5173273号刑事裁定,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骗取国家税,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最高院答复3:201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确定以“关联”相关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性质,让相关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行为人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的,主观上不故意骗取抵扣税款,客观上不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不得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论处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