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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行业税务风险研究

    2023/5/17 10:43:14      点击:

    一、行业特点及相关税收政策

    (一)行业特点

    1、定义: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杭州报税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2、行业特点:

    1)行业规模影响大、市场空间巨大。

    2)行业发展与扶持政策关联度大。因再生资源在缓解资源约束、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发展上发挥的积极作用,除了国家出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计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外,各地还出台了财政返还、奖补、再生资源地方债等优惠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发展与扶持政策力度息息相关。

    3)行业准入门槛低、税务风险高。因再生资源行业门槛较低,杭州报税处理从事废旧回收加工企业较多,装备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

    4)经营模式多样

    ①自营购销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一般都是专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这类企业大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购货凭证。经营方式主要是由派驻各地的业务员联系客户,发生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时,由企业统一接收或发出货物,统一支付或收取货款,并统一开具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

    ②受控经营模式。该模式特点是由用废企业投资成立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只为本用废企业服务,故该模式又被称为“一对一”模式。两者之间实质上是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绝对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③“两头在外”模式。这类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无传统意义上的自营业务,即自己不负责废旧物资收购,也不负责废旧物资销售。杭州报税处理主要业务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社会人员销售废旧物资开具销售发票、收取货款,再将货款转付销售废旧物资的社会人员,并将开票销售额作为自己的废旧物资销售额核实销售,同时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二)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方案情况:

    ①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企业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40号公告要求: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选择3%简易征收?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13%)?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③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与其增值税税负及生产经营需要等因素相关。从增值税税负看,适合选择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回收再生资源业务综合增值税税负低于3%【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生资源不含税销售额<3%】;如果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业务综合增值税税负高于3%,企业应更适合选择3%简易征收。


    3、回收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小于500元的再生资源如何获取成本凭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报废机动车如何获取成本凭证?

    1)回收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小于500元的再生资源,成本凭证可以下述两种方式取得:

    ①由居民开具收款凭证(需签字),同时回收企业制作内部凭证。(相关凭证要注明居民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建议还要注明居民个人手机号码等信息)

    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从居民手中购买报废机动车,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报废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同时,还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作为成本凭证。


    4、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回收再生资源的,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时,如果符合免税规定,可以免税;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免税的情形: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5、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再生资源企业,如果符合条件既可以享受3%简易征收又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2)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特别提醒: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2022年3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7、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再生资源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该政策已到期。暂时税务系统提示按减25%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再生物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应取得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规定来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都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只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原则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回收再生物资都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未办理登记的自然人收购其生活废品,可以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或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为税前列支凭证,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


    8、个人所得税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款由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应收缴机关缴纳。


    9、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对象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含个独、合伙、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中的个独、合伙企业。


    二、税务风险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以“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废钢”、“废铁”、“废金属”等关键词,交叉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2022年全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犯罪案件43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绝对多数,高达38件,而虚开发票罪案件排列第二,共计5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数量均各为1件(少量案件因存在两种罪名而被重复计算)。根据检索的司法判例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数量可知,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涉税案件绝对多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务部门对企业自制的收购凭证不予认可,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使得重点、大型回收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实践中,所涉及的虚开行为主要有:

    1、暴力虚开

    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目前,“暴力虚开”已经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2、如实代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一些个体发生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但因个体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成本增加。因此,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能找第三方代开与采购业务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情形在再生资源行业中较为普遍。


    3、挂靠开票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散户不具备自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其销售货物后,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开票应缴纳的税费,使得大多散户不愿申请代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均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满足下游购货商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挂靠有资质开票的回收主体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惯用做法。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操作中到底是以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会因业务而变动,如若不注意名义的变化均由被挂靠方来开具发票,则会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


    4、适用地方财政优惠开具发票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再生资源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某些地方为了招揽“业务”,加大返回比例。于是,一些虚开分子利用这一政策,对外大肆虚开。其产生的后果,不仅扭曲了增值税链条,而且侵蚀了所得税,危害较大。2021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指出“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2021年6月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多个省市存在“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问题,并提出要加大整改力度。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财政返还监管趋严,依赖地方财政返还的再生资源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走向,积极推动企业转型,降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5、关联账户资金回流

    由于收购对象众多,回收企业按照收购对象逐笔填开收购凭证存在客观困难,尤其是税务机关一般要根据税收企业销售规模“核定”企业可领取收购发票的账实,而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一般为十万元版,零星散户送货量非常少的情况下,一个散户就要“浪费”1张收购发票,这增加了回收企业的管理成本,回收企业核实散户身份的责任也更重。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用废企业集中向回收企业提供固定的大户卡,所有的收购凭证都只针对这几个大户,相对应的收购凭证上也只显示这几个大户的名字,资金也必须与收购凭证对应打到这几个大户名下。这种客观的资金流向在控方看来,呈现明显的“资金回流”特征,也是引发税务机关、侦查机关进一步查证的重要线索。

    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大户”与受票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可能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会朝向认定虚开的方向发展,如果“大户”是受票企业可控的员工卡、亲属卡、利益关系人卡,那么基本上,就会被作为重点侦查对象。


    6、委托付款资金回流

    为了保证供货散户及时取得货款,在回收业务中逐渐出现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借款,在散户供货时直接现金支付给散户的现象。在生产企业取得货物后,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正常的货款收付及发票开具事宜。对于回收企业的借款,则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在上述资金往来的过程中,产生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付款、回收企业再支付给生产企业的资金流转迹象,此种情形极易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为“资金回流”,从而成为认定企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或证据之一。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补税风险

    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开票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这样一来,对于受票方企业来说,其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税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核实企业成本情况,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2、自制收购凭证入账

    供货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由此倒逼回收企业不得不凭借向自然人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白条入账,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部分税务机关对自制凭证并不认可,可能会以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为由,要求企业全额调增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3、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回收企业要求散户带票供货,那么一定程度要承担散户所开具发票是否合规风险。如散户取得的发票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从第三方购买、代开,一旦开票方暴雷,那么回收企业作为受票方将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风险。

    实践中,下游企业因上游虚开被牵连引致税务检查后,部分税务机关将企业取得发票认定为接受虚开,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为偷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散户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供货方收购货物,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收购款,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散户,其属于偷税。对于回收企业,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此,回收企业在向散户回收废旧物资过程中,尽可能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税务合规建议

    (一)日常税务合规管理

    1、完备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注重原始材料留存

    1)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

    2)需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代开、挂靠等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相关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3)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与交易相关的资料。

    2、制定完备的凭证管理制度

    1)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凭证管理制度。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技术手段将发票、凭证等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3、建立合规法务部门,让合规审查贯穿企业日常经营

    有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应组建内部合规法务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法务部门向业务、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法务团队,则建议与外部律师团队进行合作。

    4、与税务律师、税务师合作,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企业业务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尤其是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通过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排除业务中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点。


    (二)涉税行政风险应对

    1、有效应对税务稽查程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稽查:

    涉税案件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税务机关查处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节、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此时,涉税行政违法案件转化为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税务稽查程序为企业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向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的转化设置了隔离带,因此,税务稽查程序的及时有效应对,能够降低涉税行政案件向涉税刑事案件转化的风险。

    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的来源中税务机关移送占据了相当比例。因此,如果企业因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稽查的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犯罪行为,则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企业与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再生资源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争取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2、积极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与事前的防范相比较,事中对风险的排除与化解同样重要。企业应强化数据风险意识,重视对自身业务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建议企业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6个方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及时进行补税申报。

    3、企业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税务机关经稽查后,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稽查阶段的应对不够理想,企业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争议”,纳税人要想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还需要满足“两个前置”的条件,即纳税人对税务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才能够提起复议,复议完毕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涉税刑事风险应对

    1、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后,企业的应对举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此时,纳税人可以争取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向其说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争取不立案。

    2、妥善应对涉税刑事程序,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一旦稽查程序应对不当,或者司法机关直接介入,再生资源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面临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应把握侦查的“黄金时期”,全面梳理涉案业务的各项财务、业务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各项材料单独归集并附充分说明。再生资源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准确、真实的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定性产生偏差,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结束语

    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在实践活动中,企业除规范自身涉税行为外,还需关注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涉税问题,通过改进交易模式、完善合同条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税收风险“隔离带”等方式加强企业税收管理与规划,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