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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之后还被追责?税务部门可向股东追缴税款!

    2023/12/8 16:13: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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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不能逃避纳税责任

    当许多公司有税务问题时,他们会选择取消它。例如,在严格调查娱乐业的税收问题时,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明星取消公司的消息。随着“分销、管理、服务”改革的深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越来越高效、方便,注销已成为许多公司出现问题的首选。

    然而,取消真的可以吗?事实上,很多人都有误解,如果有税务问题,特别是逃税,公司注销后才被发现,税务机关仍然可以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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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江苏某纺织公司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税务局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于是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结果对方表示,所有账簿资料已售出,公章、证件已销毁,无法提供检查相关资料。

    后来,检查人员结合对公司涉税事项的核查、征管信息系统的查询和银行账户的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存续期间,自行开具了名为棉花的收购发票,价税总额约3590万元,集中在12个自然人名下,均为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从公司的公共账户、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账户中,没有付款记录。

    整理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流量后,发现公司收取下游货款后,以POS信用卡的形式隐藏资金流通轨迹,在不同地区和多个账户之间以“快进快出”的方式流通资金,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

    综上所述,税务局通过梳理核实税务登记表、企业状态信息表、电话联系记录、查询记录、上下游发票明细表、银行账户查询、增值税申报表等信息,认定公司自成立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34004403.51元,税额5027813.49元,发票开具后注销税务和工商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监管。最后,税务局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有很多这样的案件,都解释了一个问题:无论企业是否取消,如果企业逃税等违法事实成立,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即使法人独立主体资格消除,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不得以不是责任主体或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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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后追索税款的法律支持

    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其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享有民事权利义务并构成纳税主体后,以公司现有财产承担纳税义务。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到法人终止。”一旦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其法人资格终止,公司就会消亡,不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此时,对被注销公司设定权利义务的任何行政行为,包括税务处理,都缺乏法律依据,因为事实上,没有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同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被取消的企业进行税务处罚。

    虽然目前很难对注销企业进行税务处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一旦完成“逃逸注销”,就无法追究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对其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解散后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注销后,发现存在欠税、偷税漏税等问题,表明涉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的税收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税收债权作为国家债权,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债权范围的规定,即恶意注销公司股东追缴税款,保护国家税收利益。